- 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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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论证,起草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介绍,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遵循基本原则、明确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采取分级惩戒、规范惩戒程序、设置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同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专栏2024-01-15 -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行业、与现代长江航运市场发展总体相适应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到202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转,信用评价标准日益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在长江航运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到2030年,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机制更加成熟高效,信用现代化服务能力更加先进突出,全面支撑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打通地区、部门、领域的壁垒,加强信用目录清单管理,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建立一套广泛互认、标准匹配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扩大长江航运信用评价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标准、方案。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进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意见》还指出,要拓展长江航运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诚信主体在资金支持、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广泛推行长江航运信用承诺制,明确信用(告知)承诺应用场景事项清单,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应用。
专栏2024-01-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就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发布通知。 据了解,按照《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正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在代理地理标志申请时,存在伪造申请材料的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加大打击力度,决定将上述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通知要求加大监控排查力度。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将有关线索材料(附件)转送代理机构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后续,还将加大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并及时转送查办。 通知强调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在7月29日前将立案情况、线索办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9月30日前将调查、整改、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专栏2022-08-29 -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 在加强服务引导方面,《通知》明确,要加大债券融资服务力度,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指导有关金融基础设施减免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做到“应免尽免”。积极推动债券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营企业。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鼓励市场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在加强监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共享机制。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行业协会和商会对民营企业在债券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诚信守法经营。 《通知》还提到,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蓄意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债券融资;支持奖励守信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引导,在相关推荐工作中优先重点推介。强化民营企业债券发行端及存续期全流程信息披露,引导发行人高质量披露财务经营状况,突出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机构内控、压实高管责任,促进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风控合规有效性,全面加强立体式追责,落实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净化市场生态。
专栏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