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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六、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8-0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更好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现就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工作原则全面提升能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服务乡村建设。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培育管理并重。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二、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一)编制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编制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省级部门根据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组织开展适用本地区的专用培训教材开发。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二)建设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三)建立轮训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工匠培训信息。(四)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开展考核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考核评价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三)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三)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五、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支持配合。(二)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强化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自律自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 政策文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1/20240110_776183.html政策解读: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401/20240112_776198.html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1-16
  •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随机抽查全覆盖、常态化,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一、各盟市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统筹制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盟市局要注重各业务条线整合,能联尽联,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监管。二、年度抽查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工作要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抽查计划实施。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xlsx     附件下载地址:http://amr.nmg.gov.cn/zw/tzgg/202303/t20230310_2271336.html

    专栏 国内政策
    2023-03-2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二、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一)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目录信息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目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四)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五)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四、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七)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认定标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应当一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八)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清单失信惩戒措施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清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七、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十四)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八、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十五)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十六)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九、加强组织实施保障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协调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已获明确授权的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宣传解读。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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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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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推进数字吉林建设,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数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数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应当在产业数字化改造转型、数字产业培育、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领域省际交流合作,加强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融合发展应用等机制对接,发挥大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数据处理与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研究,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鼓励科研机构、大数据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市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制定数据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实施,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保障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和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加快推进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务、金融、交通、能源、电力等重点行业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数据应用、产业等发展需求,优化数据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物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融合协同发展,鼓励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林草、安全生产、智能家居等领域的特色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道路控制区、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协同推进公共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平台,引导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鼓励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和网络配套能力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外网的应用,支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形成热点地区多网并存、边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移动通信网络格局,结合实际推动农村公共移动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能源、市政、交通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全省政务云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基础性、公共性政务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推动整合各类政务云平台,逐步实现全省政务云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合服务,为全省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网络、云安全等云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覆盖范围。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共性办公应用,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个人数据是指载有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使用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公共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第二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存周期管理,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整合共享与开发开放。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七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共享清单、开放清单。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内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向省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汇聚本部门、本系统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并统筹本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或者删除。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应访问权限。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可以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申请人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第三十六条 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授权条件、授权范围、运营模式、运营期限、收益分配办法和安全管理责任,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营公共数据。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规范企业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促进企业数据科学管理。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合法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开发能力的企业进行企业数据开发,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化利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提升行业数据化水平。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企业数据,不能通过共享等方式无偿获取的,可以申请通过采购获取。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企业数据的采购工作。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转移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补充;发现个人数据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可以依法申请删除。第四十二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数据,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得过度处理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处理过的个人数据重新处理时,应当重新取得本人同意。第四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使用者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大数据产业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引进大数据骨干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在基地、园区的融合应用。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发展场景和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经济作用,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并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应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引导生成积极健康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促进产业间合作联通,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集成创新,构建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间的合作联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发展大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大数据业务剥离重组,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服务能力。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升级,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能源行业融合,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数字化转型,加强能源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支持清洁能源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能源生产、消费等全产业链工业设备,汇聚全省电、水、煤、气、热、油等多种能源数据,加快智能调度、能效管理、负荷智能调控等智慧能源系统技术应用。鼓励开展电站、电网、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升级,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推进新型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当地产业特色优势,推动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加快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应用,引导智能农机装备投入农业生产,加快构建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的应用,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和推动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培育旅游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推进景区电子地图等智慧化服务,推动旅游场所与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发展基于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沉浸式旅游体验、消费内容,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新电商全产业链应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引导、促进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相关业态发展。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培育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与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建设,促进全产业链线上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境电商生态构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加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服务商培育力度,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全生命周期服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发展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汽车、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光电、石油石化等重点产业领域结合数字技术进行升级改造,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引导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便捷服务能力。推进智慧监管,加强对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提高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促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社会化开放利用。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推动数字动漫、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特色文化数字化发展,萃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元素和标识。推动发展数字文化贸易,鼓励拓展数字文化产品的海外市场。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打造数字化社会治理新模式,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推动发展智慧教育,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智慧医疗,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动智慧社区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大数据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推进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打造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第五章  产业生态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快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市场运营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制度规则研究,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有序流通,依法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登记制度。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和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统筹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评价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要素分享收益的可行方式。第六十五条 建立数据要素价格机制,有偿使用的公共数据由政府指导定价,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依法自主定价。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六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服务,提高数据交易效率。第六十八条 积极发展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支持大数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为科研人员、大学生在大数据产业创业就业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大数据产品应用提供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类项目和创新研发类项目,通过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落实降低企业土地使用成本的相关政策。第七十五条 对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机房用电纳入大工业用电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保障数据中心项目的电力供应,并支持相关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搭建大数据研究平台、产业联盟、创新创业平台、产业学院等方式,推进大数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融合,推动大数据产业研发、投资、孵化一体化发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大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机制,依托大数据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大力引进域外人才,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和数字工匠培育,注重引进培养人才团队,为其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人才政策规定落实激励措施。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快大数据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培养大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领域专业人才。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维护数据安全。第七十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指导督促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数据目录,组织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等更加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系统、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第八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八十八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推进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从事跨境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建设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政务信息系统,造成重复建设或者影响共享开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相关工作,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1-16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排查和破除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多渠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发布及落实工作。严格执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征集和报送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2.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3.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制度。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公平竞争程序,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部署开展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交叉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组织开展全省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行政性垄断。4.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相关部门可将信用信息作为经营主体参加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助力企业重塑信用。5.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将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挂载到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地各部门订阅使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开展明察暗访,将政府履行契约方面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由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6.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个转企”政策落实,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程提供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依法延续享有原个体工商户相关权益。7.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帮助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8.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增加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灵活满足需求,保持合理流动性。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开展上市培育跃升行动,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推动省内具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广“信易贷”服务模式,引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不断提升信用贷款可得性。9.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于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和企业垫资等情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终身问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利用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转办的线索“即收即办”,纳入台账管理,压实责任,规范处置流程,严格核查处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清欠机制,开展清理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行动,按时序进度完成清欠任务。强化领导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市(州)政府和部门的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绩效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范围。10.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根据规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企业对职称自主评审的实际需求,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继续实施全省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精尖缺”人才职称“绿色通道”等工作。11.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以及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12.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施产业化培育项目,鼓励高校围绕民营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吸纳更多民营企业加入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创建工作,完善政行企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13.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分别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需求、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及时提醒和纠正预算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14.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充分利用省长公开电话“96118”、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热线“12342”,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全流程,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注重审计、巡视、巡察等渠道反馈的涉企问题,构建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推进工商联“两个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政策信息宣传、企业诉求解决、法律维权、金融对接、便企惠企、教育宣传培训、线上调研评议、监测预警分析、会员组织管理等服务,拓宽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全面提升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质效。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5.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在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进行调整,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16.畅通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渠道。完善“吉微企服”小程序,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实时在线收集整理、甄别上报、解答办理、跟踪反馈、办结销号,履行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办结等职责,流转过程实现闭环管理。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17.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建立运行涉企信访和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及时办结。依托“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查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举报投诉线索,一经核实迅速给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督促作出有责处理。18.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准确甄别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充分评估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精准处置涉案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19.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及时处理涉企案件、涉产权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20.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2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紧紧围绕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防止涉知识产权案件有案不立和不当立案。对涉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22.完善监管执法体系。部署开展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东北三省一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23.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重点关注“12315”热线、网络平台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加强涉企收费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24.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管理专家企业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企业实现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25.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启动实施吉林省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培育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吉林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制定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办法,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要求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和保险补偿。26.推动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进校企联合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27.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选树一批“吉林省民营企业数字化典型”。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指导商会、企业创建团体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创建省级绿色制造体系。28.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吉致吉品”品牌建设,开展品牌认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吉林品牌影响力。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加强境外风险防范培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高民营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指导企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加强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培训民营企业提高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能力,加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融资信贷、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工作力度。29.完善民营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和职工确定薪资待遇提供参考。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和职工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开展协商。30.推动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对纳入碳市场民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行动,提升相关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休闲农业星级企业(园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吉林行”系列活动,吸引省内外民营企业参与吉林省兴边富民行动。3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合理设置建设项目招标资格条件,破除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市场准入壁垒。接受保函、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32.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实施“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星耀工程”,引领带动民营经济人士重视、支持、参与党建工作。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推动杨靖宇干部学院申报理想信念教育基地,打造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的“网络课堂”,常态化开展集中教育培训。33.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线上线下举办专题辅导、专题培训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造活力和创造潜能。组织开展企业家日活动,开展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典型,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作用。34.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在全省各级工商联换届及调整中,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政治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35.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发挥青年企业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全面提升我省青年企业家素养。开展“四英”(传承菁英、创业菁英、科创菁英、职业经理菁英)培训,构建多领域多层次培训体系。突出专业化培训和红色教育两条主线,加大对换届后各级新任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以及新一届执常委以上企业家代表的教育培训力度。36.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双向建立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化解难题。完善与民营经济人士谈心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37.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媒体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政策阐释和舆论引导,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等错误言论。38.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倡导社会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39.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打造“吉善·同心圆之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开展“和谐同行”企业培育行动。通过座谈、培训、调研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争做“四个典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调研,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为参与援疆援藏、公益慈善事业及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八、加强组织实施40.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秉承高效集约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41.强化政策的督促落实。大力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工商联要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1-16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快 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源政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关于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 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白山市人民政府《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动优势企业扎根江源做大做强,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促进我区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措施。  一、鼓励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 (一)对总部在域外的非法人企业在江源区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的,于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起,在每年持续稳定增长前提下,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5年;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次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销或变更为非法人企业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总部在域外的非法人企业在江源区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自建办公用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分3年给予不超过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分3年给予不超过购房价款3%的一次性购房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可连续3年给予其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如补助面积低于该数值则据实计算),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收费按规定予以免除。对新成立的企业在供热、供水、供电、市政管理等方面均按原非法人企业既有标准执行,不增加企业负担。(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先纳入政府消费券促销活动企业名录,优先纳入全区统筹开展促销活动,优先在消费促进方面给予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小升规”企业培育 (五)对首次升规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于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起,在每年持续稳定增长前提下,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5年,对于当年月度升规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增加5万元奖励。对首次上限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于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起,在每年持续稳定增长前提下,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于当年月度上限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增加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在库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居民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在10%、15%、25%、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在10%、20%、3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在10%、15%、25%、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管道运输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在10%、3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批零住餐企业,其年营业收入(或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速分别在15%、25%、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个转企”支持力度 (七)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升规上限纳统后,按照“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的下月起3整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转企”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个转企”的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支持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化贷款审核程序,创新还款方式,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银行机构为“个转企”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十)满足以下4项条件的法人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江源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江源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固定在江源区范围内不另行变更,不改变在本区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江源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6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对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进行认定。总部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在竞得土地上建设总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分5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自企业在江源区注册成立5年内,结合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奖励。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新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上一年度“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落户江源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10亿元,可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总部企业自落户之日次年起连续3年,总部企业高管(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长或相当层次人员,不超过10人)可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该高管当年度缴纳的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管人才,经人才分类评定后,对符合人才政策2.0版支持范围的,可按规定给予安家补贴等政策待遇,享受与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以公办学校为主,妥善安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一二产转三产 (十五)从一二产中非核心业务剥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企业入库入统后,在每年持续稳定增长前提下,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5年,同时,给予原工业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主辅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分离后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保障 (十八)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用于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受奖励企业5年内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对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统计部门对其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及时开展“一对一”业务指导,助力新注册成立企业迅速掌握统计数据上报流程、降低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人员业务培训成本。(责任部门:区统计局) (二十一)区政府要指定发改部门统筹负责,由符合条件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税收贡献所在地按年度,于次年6月底前兑现奖励。本措施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或满足本措施的多条奖励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注册、新引进或新剥离的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 省内政策
    2023-03-22
  • 吉政发〔202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六个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1.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在已落地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组织数据测算,调度全省各级财政可退税库款,及时分配、拨付支持市县退税专项资金,保障留抵退税扩围政策落实落细。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加强审核把关,着力防范骗税风险。(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月调度各级财政支出进度情况,通报省直部门预算支出进度,对排名靠后的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指导市县尽快分解下达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年度内不能正常执行的财政资金,及时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加强库款调度,全面掌握市县库款情况,及时调度退税补助资金,动态保障市县国库存有半个月退税所需资金。(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抓紧完成2022年度658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在6月底前完成大部分债券发行工作,力争7月底前完成剩余额度的发行工作,督促各地早准备、早发行、早使用,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同时加快2021年及以前年度未拨付债券资金的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地要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密切跟踪国家专项债券的最新政策,及时指导市县做好新型基础设施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强化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0%,增加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迅速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困难程度条件,迅速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做好社保基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落实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等多种措施,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扩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至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统一部署,顶格落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汽车、货车贷款投放力度,满足购车群体合理需求。落实好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允许符合评级条件法人银行机构以信用方式申请再贷款资金,优惠政策持续到2022年底,力争全年发放再贷款500亿元、办理再贴现200亿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10.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1.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机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债券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利窗口期,积极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持续健全“金融援企机制”,充分做好项目融资需求和信贷投放计划对接,引导银行提前介入,疏通资金堵点,切实提高对接成功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吉林银保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稳投资政策支持  13.加大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力度。专班推进省政府确定的33个重点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进展,持续做好项目从谋划落地到竣工投产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一汽奥迪新能源汽车、吉化转型升级、一汽弗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中国(吉林)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中车松原新能源产业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强化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持续推动项目开复工,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投资拉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及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推进全省“大水网”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千亿斤粮食”工程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水安全支撑,重点建设重大引调水、大江大河治理等骨干输排水通道,2022年加快推进中西部供水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编制、项目环评办理及可研立项审批,力争启动开工。加速引嫩入白扩建工程前期论证,2022年底前完成工程规划报告编制,继续推动嫩江干流补充治理工程立项审批,及早开工建设。加快“万里绿水长廊”和查干湖治理等重大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谋划推进西部河湖联通二期工程,编制完成工程规划报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多渠道筹措落实项目前期费用和省级建设资金,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续建的7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征拆。提前介入各环节审核把关,做好审批及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压缩前期工作周期,力争长春都市圈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白山至临江、松江河至长白3个高速公路和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项目在8月底前启动征拆、9月底前开工控制性工程。力争长春至榆树高速公路年底前开工。在确保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250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1000公里、改造危桥200座及投资40亿元的基础上,再新增农村公路新改建65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6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新增完成投资约10亿元。加快沈阳至白河高铁建设进度,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存量管廊建设,逐步完善附属设施,推动管线入廊,有条件的老城区管廊项目结合城市老旧管网改造同步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组织各地各部门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加强调度和督促,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在2022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中,支持620项重点研发项目、5个重大科技专项20个课题,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力争2022年全省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户、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50户、新增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0户。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探索运用综合开发参与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促消费政策落实  18.推动商贸服务业尽快全面复业。长春市、吉林市满足全面放开条件,尽快解除加码管控措施。引导酒店、饭店、餐厅(内部食堂)、快餐店等在落实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恢复堂食营业。鼓励、支持各类美容美发、洗浴、家政服务、生活设施维修等便民消费业态尽快恢复营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严格控制人流人数、保持人员间隔、出示健康码绿码等防控措施基础上,室内(地下)游泳馆、健身场所、电影院等空间密闭、人员集中的休闲娱乐场所有序开放。(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着力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推动汽车消费市场恢复,用好用足现有消费券资金,对在省内购置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5-10万元、10-20万元、20万元以上三档给予补贴,其中对购置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的补贴;对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4000元、6000元标准的补贴。对报废旧车并购置新车(包括传统燃油和新能源乘用车)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加强政企银多方联动,开展汽车下乡。强化消费券投入,针对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房家电、生活小家电等家用电器,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销。在执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的基础上,落实《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2022年针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补贴。便利皮卡车进城通行,清理全城24小时限行政策,延长皮卡车进城通行时间,进一步加强通行便利保障。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充电或加气设施设置率达到95%。支持废旧家电拆解项目建设,完善废旧家电处理体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鼓励汽车、家电销售企业以及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期免手续费、赠送抵扣券补贴置换、执行较低的汽车贷款首付比例等方式,刺激居民消费意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文旅市场全面复苏。低风险地区要全面开放文旅场所,做到应复尽复、应开尽开。纠正疫情防控层层加码做法,切实解决人员流动受阻问题。加大对文旅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会议、公务、工会等活动,解决开具旅行社发票核销难、认定难等政策痛点;通过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放文旅消费券,统筹优化全省消费券发放结构,提高文旅消费券投放额度,采取直接购买、实足抵用等方式,刺激消费,惠企纾困。加快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提高资金到位率;提升存量产品品质和丰度,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开展特色文旅促消费活动,加大客源招徕力度,全面活跃文旅市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保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促进全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各地要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按照工程节点及时拨付监管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线下房交会”,活跃市场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电商平台经济发展,出台吉林省新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举办第二届中国新电商大会。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推动一批优质电商平台类企业进入各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加快巡游车网约化、网约车合规化。进一步完善支持我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打造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开展技术研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支持  23.全力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突出抓好“千亿斤粮食”工程、“千万头肉牛”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农产品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和实施。在第一轮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第二轮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日调度和重点督导等形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合规发放到位。落实好国家202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密切监测市场价格,按照要求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省供销社、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做好煤炭增产保供工作。用好国家调整煤矿核增产能政策机遇,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提高生产能力,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对保供煤矿需要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提前3个月提醒办理,指导企业填报延续申请材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保供煤矿不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统筹做好煤矿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同步开展矿区规划环评审查与煤炭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研究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快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动“陆上风光三峡”“山水蓄能三峡”等重大能源项目进展。实施“气化吉林”惠民工程,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管网互联互通和资源调配能力,逐步形成“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格局。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LNG储罐等储气设施建设,补齐我省储气设施落后短板,为全省储气调峰和稳定供气提供基础保障。(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26.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压实储备责任,完成国家要求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加强省级应急电煤储备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提升国有电热联产企业厂区储煤增量,确保采暖期电煤稳定供应。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政策宣传解读,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炭储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申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争取优惠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支持  27.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市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收费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成本负担。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行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申请减免,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大对民航、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支持民航企业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鼓励各地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机场基础设施建设,省和市县对新建、改扩建干支线机场安排适当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省内法人银行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围绕全省支柱优势产业和防疫医疗物资、生活必需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对全省工业稳增长作用较大、对省内外重点企业配套供应影响较大的企业,确定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建立与“白名单”企业对接联系和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白名单”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全力以赴帮助企业解决关键原辅材料和配套零部件供应、员工到岗生产和物资运输等问题,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三不一优先”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保障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利通行。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精准摸排通行证实际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向收发货单位归口发放,确保应发尽发,保障重点物资运输。持续开展关爱货车司机行动。全力保障各类交通枢纽、公交、客运班线等运输有序运行。加大路网运行监测力度,保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网络高效畅通运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交通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关闭、硬隔离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客运车站。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支持属地政府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外广场、国省干线公路省界、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科学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站,做好核酸检测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条件枢纽城市申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谋划申报综合货运枢纽示范城市。支持长春市申报国家生产性服务业物流枢纽。申建四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县域消费渠道,基本实现“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发展目标,不断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特色品种,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备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稳外资稳外贸政策支持  33.加强外贸外资企业经营保障。建立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机制和外贸外资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科学制定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全省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发展。确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名录,做好生产、物流、防疫等服务保障。(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4.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各市县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贸易融资、国际物流、公共平台建设等给予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对企业保单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6.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巩固欧盟、日韩等传统市场,开发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与毗邻国家合作,鼓励企业加强煤炭、木材、水海产品进口。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用好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等。(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快外贸新业态新发展。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支持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政策,设立跨境电商O2O体验店等,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鼓励多元化主体共建共享海外仓。充分发挥吉林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优质全流程服务。积极争取辽源市、珲春市获批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平台。(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8.加快贸易通道建设。提高中欧班列运力,稳步扩大运量。综合利用货运包机、中欧班列、卡车航班和铁海联运等方式拓展跨境物流通道。协调中远海、招商局等企业扩大对我省集装箱和仓位供应。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落实“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先声明后验证”等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支持珲春铁路口岸24小时通关,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9.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将中低产田与盐碱地改良技术开发应用、禽畜养殖及生产加工、艺术表演培训与中介服务等增补纳入新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吉林省部分,扩大我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进一步密切与外国在华主要商协会、国(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在华代表处联系,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基本民生政策支持  40.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平稳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统筹省级自有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筹措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地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采取现代农业产业稳定一批、发展新业态培育一批、开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吸纳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等“五个一批”形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密集举办线上线下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为缺工企业和未就业农民工搭建劳务对接桥梁。制定《吉林省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训农民2.5万人。围绕稳粮保供、乡村振兴、黑土地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油料作物、农机手等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专项培训计划。完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实施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确保搬迁家庭劳动力至少有1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密切关注CPI和食品价格指数变化,达到启动条件的地区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持续保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重要民生商品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粮油肉蛋果蔬等价格预警分析研判,统筹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做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相关工作。抓好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重大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稳增长上来,坚定发展信心、主动担当作为、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分工安排细化举措、量化目标,全力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将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举措尽快落地生效,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尽最大努力把进度赶回来,把损失抢回来,全力推动全省经济企稳回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专栏 省内政策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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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结合重庆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办形成《〈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市内分工(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市级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市内分工(2023年版)》,按照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要求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请各区县(自治县)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市内分工(2023年版)》,结合工作实际,按市区两级信息归集现状,制定本辖区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任务分工清单,避免重复归集,增加各部门和单位负担。请于5月31日前,将正式印发的任务分工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通过本辖区信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是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基础保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落实。下一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专项督查要求,就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考核。                                                                           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3年3月16日(联系人:张睿,联系电话:15923027166)文件下载: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市内分工(2023年版)》的通知.docx     附件下载地址: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qtwj/202303/t20230316_11773703.html

    专栏 省外政策
    2023-03-22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4日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政府监管能力和精准化水平显著增强,构建起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具有广东特色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重点领域。围绕信用建设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的分类原则,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科研、税务、金融、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住房保障、劳动就业、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招标投标、信用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信用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信用监管信息基础。落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实际制定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规归集和公开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在数字政府框架下优化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升级“信用广东”平台2.0,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全面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能力。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广东”平台和行业管理平台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二)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除国家规定不适用信用告知承诺制的以外,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以信用承诺推进简材料、压环节、优监管。强化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全面归集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率先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在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领域,实行由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探索在更多行政管理事项中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相关证明材料。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  (四)积极开展信用评价。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建立“信用+大数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管理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符合行业监管需求的行业信用评价,为精准监管提供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在行业信用评价占一定权重。建立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动态更新机制,鼓励实时评价、实时更新。  (五)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六)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激励措施。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不适用便利服务、信用减分、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实施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积极拓展“信用+”守信激励新模式,大力推进“信易贷”“信易保”“信用+纳税”“信用+项目建设”“信用+创新创业”等创新应用。  (七)深化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失信问题集中、高发的领域以及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探索在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与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八)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整改、专题培训、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并按程序及时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修复机制,由“信用广东”平台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同步进行修复,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一次申请、一口受理、部门协同、一次办成”。  (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建立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公示提示机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普及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更新撤销、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政策规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实施安排  (一)优化提升一批。  已经实施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措施,推动信用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提升。  (二)推进实施一批。  未实施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要加快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信用监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高标准建立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和掌握信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工作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为开展信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大力开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面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监管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信用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链接: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

    专栏 省外政策
    2022-08-29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专栏 省外政策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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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这是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的重要论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总结相关部门和地方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出台的一部重要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核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一、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按照信用信息修复的种类,《管理办法》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其中,第二章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等。与第二章相衔接,第三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作出规定,第四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予以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类型化规定,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实质条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具有前后相续性。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对失信主体实施必要的约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复作为与失信惩戒相衔接的重要机制,则主要是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通过信用重塑,获得交易对方、社会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以该定义为基础,相关条文对信用信息修复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总体来看,作为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延伸,《管理办法》关于信用信息修复的实质性条件主要有三项,即:第一,纠正失信行为;第二,维持适度的惩戒和管理,即达到最短公示期限方可进行修复;第三,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关于最短公示期,《管理办法》予以了明确,即: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时,对于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主体,其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三、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信用信息修复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延伸,呈现出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在信用修复工作中,信用监管部门实际上扮演着信用修复管理者、信用修复监督者和信用修复服务者三重角色。《管理办法》注重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其中,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23条规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承担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具体工作职责。通过对相关部门在信用信息修复过程中的职责、程序等方面的界定,将推动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四、强化对相关信用信息修复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关系到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相关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予以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例如: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归集和公示的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3)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同时,该条明确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相关失信主体认为行政处罚公示内容有误或者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反馈并及时更新信息。对于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程序及时限,《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遵循了《民法典》《行政处罚法》《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善意文明执法的理念,较好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和工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顺应法治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基本逻辑,总结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经验,注重与相关政策和立法相衔接,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的重要规则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主任、教授)

    专栏 行业政策
    2023-03-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江苏省、湖南省、四川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上述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信用信息的首次采集周期为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评价结果,并组织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各类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涉及试点省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及信息反馈。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核查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严格实施分类监管。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本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信用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1月25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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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系统廉洁执法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服务环境,近日,磐石市卫生健康局以“政务守信 廉洁执法”为主题,在全医疗系统范围内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多维度举措推动诚信理念与廉洁文化深度融入卫生健康工作全流程。一、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活动期间,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学习,结合近年来医疗领域典型腐败案例,深入剖析违纪违法行为根源,通过以案释纪、以案说法,强化干部职工纪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学习特别强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受“红包”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的执行,要求全体医务人员认清“底线”“红线”,坚决维护医疗行业风清气正的形象。此外,局机关及下属医疗机构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集中学习《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文件,确保廉洁从业要求入脑入心。二、长效机制建设,护航行业发展卫生健康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政务守信与廉洁执法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政德教育、纪法教育及家风教育;推动卫生健康系统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廉洁的医疗服务。此次“政务守信 廉洁执法”主题宣传活动,是磐石市卫生健康局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举措。未来,局机关将继续以诚信为基石、以廉洁为保障,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专栏 市内政策
    2025-07-07
  • 阜康街道近日在社区“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为主题开展了主题宣讲活动,推进诚信文化进社区活动,以鲜明的主题和丰富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活动,营造出诚信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党员干部讲党性、重诚信、作表率的自觉性。通过此次“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主题宣讲活动,使社区干部当好诚信人、接班人。

    专栏 市内政策
    2024-11-05
  • 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局积极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开展“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旨在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营造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本次活动以“小切口反映大主题”,通过一系列贴近民生、寓教于乐的方式,引导市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活动亮点如下:1.“诚信公约”签名倡议:在主要广场举行千人签名仪式,市民纷纷在“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横幅下留下姓名,表达共创文明城市的决心。2.“最美城管人”评选:寻找身边好榜样,表彰一批在日常工作中恪守职责、礼貌待民的城管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的事迹感染和带动更多的人。3.文明礼仪公开课:特邀知名讲师,面对面教授文明礼仪知识,提升市民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塑造城市文明形象。4.线上互动:借助新媒体平台,发起“诚信挑战赛”,鼓励市民上传个人或团队的文明行为照片视频,赢取精美礼品,增加活动趣味性和参与感。此次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民朋友们纷纷点赞,表示愿意从点滴小事做起,为建设“有温度”的文明城市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同行,在“以德立身 明礼诚信”的道路上,让我们的城市因文明而骄傲,因诚信而熠熠生辉!

    专栏 市内政策
    2024-11-05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竞争愈发激烈。在此背景下,依法守信与文明经营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更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它们如同一股清流,为商业领域注入正能量,引领着行业向更高层次迈进。依法守信:商业道德的底线依法经营是企业存续的前提。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规定了商业活动的边界与规则。企业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守信经营是企业信誉的保障。诚信是商业社会的通行证,它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口碑以及长远发展。企业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以诚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文明经营:商业文化的灵魂文明经营则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文化底蕴。它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文明经营还体现在企业与消费者、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和谐共处上。企业应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关爱员工成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商业新生态:共筑诚信文明之基依法守信与文明经营是构建商业新生态的两大基石。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商业领域的健康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在诚信的土壤中,企业应培育信任,赢得市场尊重。同时,文明经营为企业注入了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使商业活动更加和谐、可持续。依法守信、文明经营不仅是企业的生存之道,更是商业社会的文明标志。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共同努力,将这两大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构建健康、和谐、可持续的商业新生态。让我们携手并进,以诚信为帆、文明为舵,驶向商业成功的彼岸。

    专栏 市内政策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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