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将稳妥有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有关机关及时充分提供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保障试点工作稳妥推进。日前,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表示,新业态用工模式迭代更新,法律关系纷繁交织,承载民生关切,也关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法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发布典型案例,例如广东佛山中院“某运输公司诉网约货车司机杨某劳动争议案”进一步强调新业态用工纠纷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列举用工事实考量因素,稳定劳动者预期,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业态人员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陈宜芳说,最高法发布上海二中院“冯某诉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并推送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功能,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试点制度安排相向而行。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权益等受到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赔偿项目,不能以受害人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围绕推动稳定就业大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标,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陈宜芳说,要保障好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偿”,第一步就是明确制度规则。2025年,最高法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部司法解释,就是奔着解决实践中真问题去的。”例如,针对转包、分包、挂靠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将法律责任推卸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造成劳动者维权难问题,明确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及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针对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问题,《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诚信原则,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统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健康发展。2025年5月,全国总工会、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陈宜芳说,《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协作配合、联动合力,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围绕《工作指引》列出的重点任务,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一是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例如,最高法联合人社部发布了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为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化解纠纷提供参考。二是深化劳动法律监督协同联动。加强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联动,山东济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企业将劳动者部分收入存入公司期票账户,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予兑付,引发多起纠纷,遂向该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向该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共同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兑付规则、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意见建议,促成该公司依法整改。三是健全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指导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多维衔接解纷体系。例如,广东南城人民法庭组建由法官、公益律师、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组成的专业调解队伍,面向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行业制定“要素式”指引手册,将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引入前端调解。最高法将上述做法编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下发全国法院,向社会公开宣传,形成示范效应。

    专栏
    2026-03-18
  • 据证监会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3-12
  • 国家税务总局3月2日对外发布消息,介绍2025年税务部门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六项举措成果。这六项举措成果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持续深化跨区域税费服务改革、协同防范地方违规实施奖补转引个人所得税、加力防范利用“政策洼地”不合理转移税源、规范优化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等。针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行为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并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送核查问题线索389条,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及时查处和纠正。为更好促进线上线下商户税负公平,《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5年施行之后,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已有8000余家境内外平台按规定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向供应商取得发票金额较规定实施前同比增长25%。同时,税务部门优化服务,跨区域涉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缩5天至10天,便利市场资源要素合理流动。2025年,纳税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超1300亿元,同比增长39%;近4万户纳税人顺利完成跨省迁移,同比增长18.7%。税务部门还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税源转移,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内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政策,防范地方通过违规财政返还转引税源等风险,防止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2025年,全国共有4500余家证券机构适用新业务模式办理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超过40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加力防治“开票经济”,助力纠治“内卷式”竞争乱象,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高效配置,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专栏
    2026-03-06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意见,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据介绍,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 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多项金融举措,旨在加快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意见提出,要健全重点人群开发式金融帮扶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建立分层分类的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机制,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区域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意见还提出,要强化重点领域金融资源投入,做好粮油生产金融服务。开发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保障农业全产业链金融需求,扩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金融供给。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文旅”融合发展。意见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构建资本市场综合支持体系,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创新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总结常态化帮扶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特色经验做法,加强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专栏
    2026-02-27
  • 共:11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