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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托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行政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卫生健康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清单,制定全省卫生健康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推进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号码为基础,归集整合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建立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依据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清单,组织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和数据更新工作。 第七条 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从业机构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类型、成立日期、地址、许可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身份号码、职务等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号码、职务、职称、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或单位)等信息。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的信息; (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扶贫、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卫生应急、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信息; (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信息; (四)拒不执行行政决定、阻碍或抗拒监督执法等信息; (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提供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六)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提供的失信信息;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等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依托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全覆盖、标准化和公益性原则对从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由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自动生成,动态调整。信用等级控制规定如下: (一)从业机构在任何领域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在本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低的,不得评为A级; (二)从业机构在卫生健康领域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三)从业机构在卫生健康领域存在5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 (四)从业机构被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评为D级及以上等级; (五)从业机构在卫生健康领域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判定为E级。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并按下列原则对从业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A级从业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 (二)对B级从业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 (三)对C级从业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00%; (四)对D级从业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 (五)对E级从业机构,列为重点对象实施严格监管,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对评价为D级、E级的从业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从业机构,可以作为联合激励对象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活动中,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优先享受行业政策扶持和评先评优; (三)优先参与科研、试点等行业项目; (四)在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为E级,且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从业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行业政策扶持; (三)限制参与表彰表扬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 (五)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在确认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信息安全相关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在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栏2021-11-23 -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及《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因行业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等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职责落实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协同,执法人员调配,上下部门联动。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加强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四)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并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管平台)进行,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建库、信用规则应用、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环节的全程留痕,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 二、“一单两库”建设 (一)省司法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形成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二)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机构和人员类主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并根据各业务条线管理平台(系统)中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智能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加入管辖、指派管辖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四)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鉴定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一)省司法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检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牵头处室汇总后一般于每年四季度末通过执法监管平台下发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省司法厅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三十日内,登陆执法监管平台接收或按要求录入抽查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实施检查主体、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关联信用规则要求、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并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当地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推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定任务的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下发计划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通过执法监管平台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随机方式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同一年度内,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同一主体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存在公共信用评价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提高抽取比例。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二)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可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设置。 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单位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任务执行单位在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 任务执行单位应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个)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确定1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五)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从事检查工作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报经任务执行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五、抽查任务执行 (一)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检查标准由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部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录入监管权力事项库,做到检查标准与检查事项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检查标准加载到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第三方验证活动,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事先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执法检查组成员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检查对象如认为执法检查组成员存在回避的情形,可以在检查开展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任务执行单位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检查职责,如检查对象以要求回避为由逃避检查的,视为不配合检查,在检查表中予以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组成员中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检查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检查结果。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在检查结果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平台。检查结果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七)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任务执行单位提出异议,任务执行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任务执行单位作出异议复核结果后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就原检查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行使。 (八)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相关执业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单位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检查对象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九)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后续仍需跟进处置的,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管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当次抽查记录中。 (十)“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固定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执法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临时检查活动可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及公示。 六、监督考评 (一)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日常执业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负责。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省司法厅将依托执法监管平台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适时通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加强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 (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的考核以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检查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馈纠正。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涉及执法车辆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本业务线有关检查标准,做好执法检查业务培训,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指导。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立足工作实际,做好本单位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现场执法检查的质效。 (三)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浙司〔2016〕117号)同时予以废止。
专栏2021-11-16 -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办字〔2021〕68号)。为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代章)2021年10月26日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分工 一、规划重点任务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强力组织推进实施,使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大幅提升信用管理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 全面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纠正和杜绝信用信息滥用与信用惩戒泛化。研究制定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对象、处罚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标准及处罚裁量尺度。进一步强化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健全完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共享、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与管理、全周期差异化新型监管、信用应用场景、失信预警、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安全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政务诚信、个人诚信、行业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与规范等方面,研究制定信用建设实施细则与方案。规范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确保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严谨统一,规范有序,切实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将标准化融入“诚信山东”建设各个领域,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建立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在各个领域的规范共享和深度应用,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推动成立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立和标准发布实施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归集共享服务,发挥信用信息平台效能。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信用应用服务的能力和作用,构建全省同标准、多层级、全覆盖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治理、应用服务和业务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深度共享。 全面加强平台基础能力建设。有序分期实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将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应用于平台建设中,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全实用、信用网站风格及标识统一和基础栏目统一。不断改进数据处理架构和技术,支持多级、多源采集处理,多维度对信用平台、信用网站进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信用平台、信用网站服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效率。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交互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级信用信息平台高效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推动实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共享和交换,不断提升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效率和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优化提升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功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组织实施信用信息质量提升工程,开展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治理行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开展的“双公示”监测评估要求,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打造全生命周期信用主体数据链,强化对重复、无效和垃圾数据的识别判断和缺失数据的关联补正。构建省级智能化数据质量管控体系,不断提升数据过滤、去重、归并、分类、入库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建设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实现横向与部门(单位)的无缝对接、纵向与市县两级的智能联通。主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强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区域、其他省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共享应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有效支撑信用联合奖惩和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归集共享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主体更加丰富、全面的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效能。积极开展信用查询精品服务专项行动,落实信用主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免费查询制度,为全省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查询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查询服务标准,提升优化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服务能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突出协同联动治理,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加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防止“红黑名单”认定泛化。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不断强化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相关措施。制定出台行政审批守信绿色通道清单、失信限制清单,让守信者充分享受诚信“红利”、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加快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开展失信整改,进行信用修复,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探索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联合奖惩。(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重点领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积极构建一体化协同防治长效机制,强化联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净化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着力对电信网络诈骗、国家考试作弊、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等失信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全面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诚信社会环境。协同开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核查、治理、惩戒等工作,及时归集典型案例,增强联合治理效果。(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依法依规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系统推广应用,在2025年底前实现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全覆盖、全应用。提高部门之间联合惩戒的协同性,实现数据全面及时共享。研究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新途径,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养老托幼助残、文化旅游、金融等重点领域的失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反馈机制,针对“黑名单”惩戒措施进行评估反馈。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加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联合协同约束与惩戒。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推动信用广泛应用,构建信用新型监管体系。创新信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新模式。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基础性作用,推进信用应用创新及应用场景拓展,形成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的新格局。 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市场准入诚信践诺读本,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加大信用报告推广应用力度,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不断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和领域。(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到2025年底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全面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努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与周边省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互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综合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鼓励开展更加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支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加强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重点特殊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制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规范,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实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监管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增强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管新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山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承诺制度。推行审批替代、主动公开、行业自律、信用修复、证明事项告知、政务服务承诺等“六型”信用承诺制。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将书面承诺的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违反承诺惩戒机制,对虚假承诺、违规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进行集中曝光。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承诺,鼓励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前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推动各级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加快拓展信用信息应用新场景。推进多元化信用信息应用,大力提升“信易+”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以信用核查为特色的“信用+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鼓励各城市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提高信用贷款的可获得性。制定出台激励措施,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全省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登录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针对重点民生领域,鼓励各地创新推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信易+”应用场景,积极拓展“信易行”“信易医”“信易游”“信易阅”等多场景应用。着力推进信用在家政养老、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等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力推广“信用+互联网+民生”应用服务模式,实现信用信息应用创新与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对接。(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试点开展“信用+社会治理”。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方式,鼓励各地在农村、社区、学校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规范发展信用服务,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机制,有效规范信用服务行业从业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行为的监管力度,净化信用服务市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素养,打造优秀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壁垒,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信用信息应用新领域和新场景,建立依法经营、专业高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探索建立“政府+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建设合作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测预警、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信用修复培训等协同监管和信用服务。(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典型选树。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典型选树办法,引入信用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优选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典型选树中的作用。对信用管理典型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通过跟踪评估和复核,持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质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导向和引领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恪守承诺,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的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持续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示制度,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扩展到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等“十公示”,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广度和深度。(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务信用记录,推动各级各部门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聚焦“新官不理旧账”等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清理存量,严防发生增量,对失信政府机构“零容忍”。(省法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建设守法守信公务员队伍。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提升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和能力。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全省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系统。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有关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进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全民共同参与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建设类执业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和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重点领域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覆盖,按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全面、准确、及时采集相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慎重把握个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应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切实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分评级工作,不能将个人信用分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完善信用信息监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制订出台山东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重点对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越权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等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信用信息全过程监管。建立覆盖采集、归集、共享、披露、应用等各环节的全流程信用数据监管机制,出台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的信用数据管理规范,明确各岗位数据管理职责、权限和报批程序。对于超期披露信用信息、违规公开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越权提供信用信息等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到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确保信用信息依法可控、可核、可溯。(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纠错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标准、流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正或删除,实现异议处理结果在各级平台网站同步更新一致。组织开展“万人万企扫码查信用活动”,鼓励信用主体关注核实自身信用信息,支持利益相关方对信用信息核查纠错,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制约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健全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高效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在线信用修复,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及时从公示或查询页面删除,转为档案保存,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鼓励各地创新开展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将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行为作为参考因素,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构建覆盖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政府信息安全保护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框架。围绕信用数据的生成、传输、使用、存储、共享、销毁等数据安全生命周期,综合采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技术、加密技术、脱敏技术等手段,维护信用主体信息和隐私安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具有高防篡改特点的先进技术,提高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九)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打响“诚信山东”品牌。加大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道德支撑和信用保障。 传承齐鲁文化诚信美德。挖掘齐鲁文化丰富内涵,解构诚信精神内核,讲好“诚信山东”历史故事,阐发儒家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大力弘扬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率先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打造道德高地、礼仪之邦、诚信社会。(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选树新时代诚信典范。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多渠道树立现代诚信典型,弘扬诚实守信时代新风。支持各地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开展诚信一条街、诚信企业、诚信市场、诚信商户等建设活动,树立社会诚信榜样。发挥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典型带动作用,培育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城市,支持更多城市争创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围绕诚信主题设计公益广告,在各级媒体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广泛展示,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形成讲诚实、重信用、守规则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发布会等渠道,公开公示诚信典型人物和单位,依法曝光严重失信案件、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大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本地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配套政策,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信用良好市场主体支持力度,细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资金需求。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容新容错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创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强化督导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细化分解、协调服务,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推进。健全通报、约谈、督导机制,确保措施及时到位,任务按期完成。高度重视国家组织开展的城市信用监测、“双公示”监测评估、“黑名单”及失信政府机构整治等工作,实施专项督导,提升工作质效,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专栏2021-11-12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农路规〔2021〕1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经验,现就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到2023年底全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公路建设各类从业企业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分类分期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一是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州应按本指导意见,参照《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制定出台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报厅备案;二是适时制订出台农村公路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通过“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开展。2021年12月底前,省厅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基础规则开发完善省平台的评价功能;2022年2月底前,各市州应根据各地已出台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延伸开发省平台中的市州评价功能,实现全省农村公路评价工作“一张网”,推动评价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三)先期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从2021年度起,按照“应录尽录、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市州应组织相关单位先期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州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于3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评价规则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除省级规划内农村公路(含桥梁和安防工程)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从业企业(含合法分包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评价对象及范围外,各市州可根据管理需要将其他农村公路从业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对象及范围。 (二)评价内容及标准。评价内容分为投标失信行为、履约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评分采用100分制,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A、B、C、D五级。各类企业评价标准原则上以交通运输部及省厅制定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为基础,各市州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失信行为标准,采用国省明确的评价计算方法。各市州综合评定为AA级的企业应与参评项目个数、参评合同金额挂钩,并原则上不超过本辖区参评企业总数的20%,并以参评项目为评价单元,对AA级指标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国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项目交工后2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企业,综合评价不能评为AA级,且要依规处罚或予以差评。 (三)评价周期及方式。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以1年为周期,对农村公路从业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从业企业出现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时,各市州应对该企业信用等级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厅。 (四)评价程序及方法。各级评价单位或管理部门均通过省平台实施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的资料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具体评价程序及方法如下: 1.应录尽录。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时督导,并兜底采集录入工作;各评价管理单位在通报文件正式印发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中录入,形成扣分记录推送至被扣分单位。 2.应评尽评。评价年度内,处于在建且未办理交工验收的项目标段均应纳入评价对象,项目业主应严防漏评、错评、重复评等情况发生。投标阶段具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项目完工后不配合交工验收、质量责任缺陷期不积极履责的从业企业均应纳入评价对象,从严评价。 3.应扣尽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汇总、复核项目业主上报的评价资料时,应严格执行省厅及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并对本单位发出的通报是否执行扣分进行复核,做到管评结合、应扣尽扣。对发现从业企业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经原检查单位复查认定为整改到位的可不进行信用扣分;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多次整改均不到位的,严格执行信用扣分。 4.公示及申诉。各市州要加强内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录入评价资料,按评价规则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各市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 5.结果报备。各市州应及时将评价结果上传至省平台,并自发布后5日内报省厅备案。 (五)评价结果及适用。各市州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州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对既无本市也无我省从业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招投标、日常监管等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应参照省厅制定的评价规则将评价等级结果与招投标、履约担保金额等挂钩,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主动协调配合,优化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各类企业的信用评价,强化制度执行,做到评价公正客观、结果运用合理。省厅将把各市州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畴。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市州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过程管理,确保评价信息准确、全面。要落实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从业企业的“应评尽评、应录尽录”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应扣尽扣”,评价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做好市级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工作,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许可机关、评价项目、评分结果和评价等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调查处理申诉及投诉、举报,按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确保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巡查、抽查,发现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各市州重新评价并予以全省通报。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栏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