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深入实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2020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共出动监管执法人员586.8万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321.6万家次,查处问题2.9万个,2020年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8%。其中,河北、安徽、浙江、天津、宁夏、重庆、江西、福建、山东、辽宁等地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狠抓线索,深挖源头,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河北省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在生姜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案  2020年6月,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在农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姜农赵某正在使用已撕毁标签的农药浇灌生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询问,赵某拒不说出所使用农药名称和进货来源。执法人员遂将其所用农药登记保存并送检。经检测,赵某所使用农药为高毒农药甲拌磷。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对赵某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已移送至检察院。  二、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0年6月,蚌埠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鼎元学府店销售的一批次“大头青”检出蔬菜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经查,该批次“大头青”为蚌埠市淮上区淮上村高小庄菜农陈某某生产销售。2020年10月,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19年11月,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仑区白峰街道百丈村周某的蔬菜种植大棚进行日常巡查,并对其种植的大白菜和芹菜进行抽检,检出蔬菜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2020年1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周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张某某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案  2019年10月,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线索,对滨海新区新城镇养殖户张某某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并现场随机抽取羊尿样送检,检测发现9份尿样中有7份检出违禁药物克伦特罗(“瘦肉精”)。为防止涉案活羊被转移替换,执法人员现场看守,对所有活羊进行耳标标记,随后对存栏的196头活羊及部分水槽饲养水等进行采样检测,发现44个尿样样品、1个水槽饲养水样品克伦特罗呈阳性。2019年12月,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张某某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宁夏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吴某某等三人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猪肉案  2020年2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应急办指令,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大武口区星海镇果园村北沙窝组399号进行检查,当事人吴某某承认其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猪肉的事实。经查,涉案猪肉、猪脏器和猪骨头等动物产品共550余公斤,官方兽医经检验鉴定,认定该批次猪肉产品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并出具了认定结论书,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20年7月,当事人吴某某等三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四个月、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5000元和4000元。  六、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刘某某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添加剂的农产品案  2020年3月,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禽类屠宰车间工人使用不明物质浸泡白条鸭。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屠宰车间中已宰杀完成的一批白条鸭身呈不正常黄色。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禽类屠宰车间,从事禽类宰杀、加工,其承认使用标称“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3”对白条鸭进行浸泡上色,并计划将上色的白条鸭销往重庆城区。其使用的添加剂有效成分为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登记保存的白条鸭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七、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2020年5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蓉江新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刘某某在位于潭东镇高坑村生猪养殖场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当场查获涉案人员5人,已屠宰的生猪2头(299.7公斤),杀猪用刀7把、丁字钩6个、挂钩6个等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在2020年4-5月,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屠宰注水牛、销售注水牛肉案  2018年底,三明市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在新阳镇有私宰注水牛现象。执法人员经摸查核实后,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并于2018年11月配合公安部门一举捣毁该私宰注水牛窝点,当事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经查明,张某某自2017年10月起在尤溪县新阳镇池田村池田坂18号路边搭建的屠宰场所私自屠宰活牛,为非法谋利,用水管插入牛体内注水增重后再行屠宰销售。至案发之日止,销售金额合计33.4万元。2020年5月,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4万元。  九、山东省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荣达甲鱼养殖有限公司在乌鳢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0年7月,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菏泽荣达甲鱼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乌鳢进行抽样检测,检出停用兽药氧氟沙星。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养殖的乌鳢鱼苗购自济宁,但未向供货人索要发票及相关检验合格证书。2020年8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养殖的3000公斤乌鳢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1万元。  十、辽宁省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在鳟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案  2019年8月,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对草河掌镇于某经营的鳟鱼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发现其养殖场2-6号养鱼池中鳟鱼体内含有禁用化合物孔雀石绿。2019年9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4060元依法没收,同时于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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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 元宵节将至,桦甸市迎来元宵、汤圆消费高峰,为确保群众元宵节期间食品安全,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市场、超市、蛋糕店等经营场所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糕点店,在预包装、散装、现场制售等三个环节,对元宵的生产经营环境、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销货台账进行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三无”食品进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元宵产品标签信息不全问题,责令经营者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近期,桦甸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节日食品安全大检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元宵、汤圆等食品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索要和保存购物凭证,以便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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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 元宵节是中国传统节日,很多人都会选择燃放烟花来庆祝佳节,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元宵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伤人和引起火灾风险,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2月26日早上7时,吉林市公安局对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出了预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节日当天,市公安局执勤民警联合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城区经营场所、销售摊床进行了检查,督促摊外摆货整改17家,现场劝阻距离售卖摊床80米以内燃放人员23人次;丰满分局派出警力40余名、6台巡逻车,对沿江两岸、世纪广场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查控,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71人次,收缴正在经营的孔明灯312盏;昌邑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上海路烟花爆竹集中销售区域布置了专门警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管控工作,其余各分局也均加大了对辖区的巡查力度,确保广大群众平安喜乐度过元宵佳节。警方提示:按照吉林市限放政策规定,吉林市建成区每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截止时间是农历正月十五的二十四时,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烟花爆竹的管控力度,对非法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提醒烟花爆竹经营者要将剩余烟花爆竹按原有购买渠道返回库房,也提醒广大市民遵守规定,不要购买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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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 春节期间,各地的返乡人员流动迎来高峰期,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带来了巨大压力,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尤其是农村地区存在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更是大大增加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风险。对此,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吉林省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结合现农村地区的疫情形势,开展了对农村地区药店疫情防控全覆盖和合法诚信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药店诚信经营意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农村地区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和规范管理工作。一是强化对农村地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细化疫情防控工作流程,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村地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药店“哨点”作用最后一公里“不失守”。二是要提高药店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报告意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要求。三是对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药店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盲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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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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