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专栏
    2026-04-14
  •                             吉市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0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开辟新柞蚕场批准”。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编制的实施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完善办事指南,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全面加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专栏
    2024-03-1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方便企业群众创业办事,以“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等重点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  (一)持续提升“一网通办”能力。全面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工作指南》,按照“全联、深通、好办”要求,明确“一网通办”年度任务、半年计划、每月目标,优化调整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加大对市县分散、独立自建政务服务系统的整合力度,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系统“一张网”运行,除涉密系统外,实现省内自建政务服务系统无孤网运行。建立“省级统筹+基层试点”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广模式,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应用“一地创新、全域共享”。〔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依据各地实际,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转变。加强“天府通办”移动端建设,全面归并全省现有自建办事移动端,制定多端发布平台优化改造方案,6月底前编制不少于100个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高频服务事项,完善“一件事一次办”相关业务系统,升级20项样板“一件事”和80项重点“一件事”并在年底前落地实施。强化窗口建设,优化大厅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探索推出一批办事频率高、社会风险小、流程相对简单的“智能审批”事项,实行网上申请、自动审批、即时办结。〔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据按需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以应用为牵引,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9月底前梳理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政府数据向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公证机构开放。出台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电子证照数据治理,规范电子证照标准,年底前在金融、教育、医疗、文旅、出行、市场监管等领域推出至少30类电子证照具体亮证场景。〔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承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年底前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应调整权责清单。以行政许可为重点,梳理再造审批流程,逐项、逐环节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中介服务、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形成事项运行流程图和实施要素一览表,基本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依法实施的清单管理机制。对下放委托事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办事服务规范化。优化许可前置服务,加强审批前申报辅导,建立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限时办结制度。持续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并进一步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年底前建立进驻实体大厅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按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事项“明进暗不进”等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规范设置综合咨询、帮办代办、跨省通办等窗口,加快“综合窗口”建设,落实“首席事务代表”“收件即受理”等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服务方式便利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保留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全面梳理压减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特别是证明事项和相关证照,11月底前编制发布依法保留的证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纸质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推出一批“免证办”事项。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水、电、气、通讯、公证等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捷服务。持续加强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向基层延伸。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推进有关领域审批信息数据汇集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广数字化审图,加快实行“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等业务网上协同,年底前实现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开展营商环境对标创新。对标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结合我省实际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开展营商环境对标创新专项行动,制定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工作方案,推出一批引领性强、含金量高、突破性大、惠及面广的改革举措,在企业开办、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用电用水用气、提高服务与监管效能、知识产权、投资贸易、获得信贷等领域形成新突破,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对标创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特色亮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创新创业。建立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扶持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40万人以上。实施就业创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和平台建设,持续打造“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品牌,评定扶持3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提档升级。巩固和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服务成果,发放创业担保贷款40亿元。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创业沙龙等特色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扩大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试点范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一照通”改革应用场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深化企业简易注销。开展促进民间投资专项行动,促进“个转企”“小升规”,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推行企业所得税、财行税“十一税合一”申报,探索全税费种集成申报,持续压减企业年纳税次数。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开放,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对经认定属不及时支付款项的,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对外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方面拓展,推广应用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通关模式。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动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一网通办”。〔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合作局、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四川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建设,打造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标准建设,修订《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完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深化“示范交易中心”创建活动,健全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和投诉举报及办理情况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探索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新模式,实现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继续推动川渝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建设、西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盟区域合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法治化保障。开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贯彻、检查督促等工作,调整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实施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简化审理制度和简易退出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  (一)协同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依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加快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与“川渝通办”有机融合,促进通办事项办事指南、办理要素和办理流程相对统一。9月底前实现第三批“川渝通办”事项落地,年底前实现第一批电子证照共享互认。探索推进川渝两地健康码实现“互通互认”。优化“川渝通办”线上服务专区,提升专区的安全性、稳定性、友好度和运行速度。强化“川渝通办”窗口能力建设,开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在“川渝通办”框架下探索推动成都市和重庆主城都市区更多合作互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协同打造一流市场环境。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化营商环境方案》,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旅游等领域共20个证明事项在川渝两地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线运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企业登记档案智慧查询系统,实现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网上自助查询企业注册档案。建立川渝两地重点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统一川渝两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便捷办税同标同质。在川东南地区试点探索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有关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深化川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互联互动,建立两地互转工单跟踪催办机制。推进监管业务系统对接和数据汇集,实现两地相关监管信息联网共享。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街区、信用商圈建设。探索两地协同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共建一般税收违法失信纳税人名单库,出台分类管理办法,探索“信用+风险”监管措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强化监管效能  (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持续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自建监管系统全面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编制监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供需对接清单,9月底前汇聚关键性监管业务数据。将与行政许可对应的监管计划和监管事项以及重点监管事项、现场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各行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推动建立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快四川省社会信用立法,加强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各地区、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断丰富社会信用应用场景。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完善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档案,规范重点监管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对政府部门(包括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商业银行等领域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探索建立问题主动发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推进审批和监管、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试点将有关联的多个监管事项梳理整合为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多部门一次检查、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等模式。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在线医疗、智能配送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根据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等重点领域积极应用物联网、视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和反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处罚裁量权,开展不合理罚款事项专项整治。有效落实行刑衔接,推动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案件主动移送率达到100%,加快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移送。〔省检察院、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按照《四川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热线反映诉求办理机制,开展热线运行效能评估,持续提升热线服务质效。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强评价、整改、督办、回访闭环管理,引导企业群众自主自愿参与评价,强化差评大数据分析。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设,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单位)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抓改革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及时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经费保障,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督促问效。持续用好全省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和省直部门(单位)牵头任务“两本台账”,细化考评指标,实时监测、汇总掌握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切实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和“一网通办”能力提升评价,持续改进评价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和调研力度,对工作推进滞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地方和部门(单位),严格执行“两书一函”和“末位发言”制度,推动责任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对改革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各行业各领域先进做法和有效经验,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深入开展。

    专栏
    2022-08-29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钢协〔2022〕36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决定下达2022年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本批计划共71项,其中制定标准计划71项。请相关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  附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22年第一批团体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请下载正式文件查看)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22年3月29日

    专栏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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