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6〕4号各区、各相关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署要求,紧扣长白山生态旅游核心定位,以数字化赋能、精准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法治化保障为主攻方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诉求,深入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以下举措:一、提质增效,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1.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化改造。5月底前实现长白山管委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优化,优化适老、适残服务流程、设置“一网通办”自助服务区,整合窗口资源设置潮汐服务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窗口”“服务明星示范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通过预约解决旺季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2.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走深走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健全常态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巩固提升“个转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等涉企高频事项运行质效,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强化部门协同与服务集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配置助企服务专区,整合政策咨询、代办帮办、诉求受理等功能,完善帮办代办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助企服务办公室常态化主动对接文旅产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增设“信易贷”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信贷对接、申请指导专项服务。〔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4.优化“政企约见”服务流程及减轻企业负担。畅通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诉求直通码”三类约见渠道,实现诉求扫码即提、全程可溯,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约见对接。每月设定政企沟通主题,通过座谈、访谈收集建议,诉求响应率、处置率均超90%。建立涉企调研统筹机制,规范入企预约(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共享成果,推动无实质意义调研同比减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5.健全项目审批服务调度机制。深化“领导包保+专班推进”工作模式,常态化深入一线开展项目实地踏查,面对面听取诉求、点对点统筹调度资源。强化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对新建、在建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闭环式落实。适时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效推进。〔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区〕6.加大精准招商与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聚焦生态旅游、康养度假、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分行业、分领域绘制全区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数字招商地图开展精准对接。建立商务局与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联动机制,用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每月向项目服务中心反馈签约项目情况,项目服务中心同步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完善招商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各区按季度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用地、环评等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升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责任单位:商务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村水利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贯彻执行全省社会保险相关惠企政策,持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直兑直达”“免申即享”,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探索多元化宣传模式,提高工伤异地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等政策知晓率,同步收集企业诉求并靶向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经办智慧化水平,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社保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社保局〕8.推进政务数据赋能与营商平台升级改造。依托营商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整合招商引资、政务服务、政企沟通等核心业务信息数据,推进平台优化升级,实现招商政策、惠企政策等数据信息精准展示。〔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9.健全诉求问题闭环处置化解机制。依托营商环境和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等渠道,推出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集中会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对应解决能解决的反复诉求问题多次协调未解决的,视情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处理。〔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二、公正透明,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10.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年内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提升至50%以上。建立经营主体“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6月底前白名单户数扩至1000户,实现“不见面”非现场监管。探索旅游旺季“企业安静期”模式,非必要不检查,确需检查的实行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完成审核公示,公示率达100%。拓宽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杜绝清单外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依托“省市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吉法福”APP及5930148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落实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企业逐步进行免罚、减罚、轻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告诫整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杜绝以罚代管、吃拿卡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旅游文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强政府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拖欠账款等问题,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举措。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推进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年内助力不少于3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公平有序,构建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14.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无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最大限度完成无分歧欠款清零。推动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透明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集团、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联合推动旅游环境服务质量提升。聚焦旅游消费、景区服务、导游乱象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虚假宣传、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持续完善景区线上购票系统,切实提升购票体验。建立旅游需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年内游客投诉办结率100%,涉旅投诉满意度提升至90%以上。〔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聚焦国评指标及长白山生态旅游特色,实现集监测、分析、预警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对涉企服务、政策落实、执法监管、服务效能实行动态监测,确保问题预警处置率达90%以上。探索构建长白山文旅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特色文旅产业营商环境指标争先进位。按季度编制监测分析报告,量化分析指标走势,及时精准反馈突出问题,指导各指标部门找准短板并优化提升,为精准服务和监督考评提供坚实支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17.严肃查处营商环境负面典型。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聚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有损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统筹推动化解,长期未解决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合实际向省级部门报送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鼓励媒体监督,持续释放“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的强烈信号。〔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四、保障有力,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18.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清单化管理机制,全年保障基建、产业、民生等领域供地需求145公顷。巩固不动产“登记难”整治成果,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企业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即时办结,申请材料进一步压减。〔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局〕19.破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搭建线上线下企业用工对接渠道,依托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涉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重点行业岗位练兵,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年内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少于6场,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活动,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缓解旅游旺季用工短缺,累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人社局〕20.强化金融服务支撑。4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并建立需求清单,健全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全年开展专项对接活动不少于4次。联合域内银行推出“长白山文化贷”“民宿贷”等专项信贷产品不少于3款,支持非遗技术、文化IP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财政局、驻区银行〕21.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建立加装电梯“一站式”联合审查机制,施工许可环节优化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合占道挖掘、临时停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对加装电梯项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指导替代行政处罚,建立施工矛盾24小时响应机制,联合社区、公安7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反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完善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定期排查维护机制,补齐景区周边、商圈设施短板。在高铁站、游客集散中心、重点景区、G331环长白山公路沿线增设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新增定制客运班线,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优化旺季运力配置。推动环长白山旅游客运服务升级,构建城际公交为主、多元出行为辅的综合客运体系,推进班线公交化改造,发展定制客运与滴滴站点巴士,实现从“点到站”到“多点串联”的服务升级。〔责任单位:交通局、经发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文旅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环境23.培育“长白山文创+”产业集群。依托生态、非遗文化资源,支持民营文创企业开发“小而美”特色文创产品。生态文创聚焦长白山动植物(如红松、东北虎)为原型开发伴手礼。非遗文创扶持满族刺绣、鱼皮画演艺制作、玛虎戏演艺、动漫、影视、短剧等产业化。推荐优质文创产品参加长白山旅游推介活动、“礼遇吉林”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及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提升长白山文创产品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宣传部、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4.打造“长白山文化+生态”研学产品体系。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开发长白山特色研学旅游线路,即生态探秘线以原始森林、天池为核心,融入民俗、红色文化。串联自然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恩都里休闲度假商旅社区,开发民俗生活体验项目,围绕老黑河遗址、东北抗联纪念馆(省委党校长白山分校),开发“重走抗联路”沉浸式体验。〔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教科局、宣传部、统战部、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加强营商环境正面宣传引导。整合融媒体平台与景区宣传阵地,持续打造天池开冰、云顶天宫、稻米节等网络IP,线上线下联动扩大传播声量。深入挖掘不少于3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及宣传手册,全年发布营商环境相关宣传报道不少于10篇。建立“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跟踪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汇编政策集与案例集,广泛宣传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旅游文体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白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良好氛围。驻区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涉及本地区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长白山故事”。

    专栏
    2026-06-2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每月底对全州企业开办效率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办理时效及流程堵点,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巩固拓展办税服务厅转型成果,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推动变更登记、迁出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社保局、州医保局、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挽救机制。精准甄别僵尸企业与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适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困难企业,优先坚持“能重整或和解的不清算”,对不存在拯救价值的企业,果断清算,释放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针对长期未经营或停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分阶段、分类别处置,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退出质效,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前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许可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指导,提升许可申请一次性通过率,降低重复申请和整改成本,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环境,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计”全流程闭环,严查场外交易与违规采购行为,确保“应进必进”,强化线索移送与协查,非涉密案件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依法全面公开,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绿色通道”,确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项目及时落地。扩大州内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在3至4个县(市)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及时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评标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五)强化政策精准匹配。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对惠企政策进行全量归集与颗粒化拆解,逐条细化为易于理解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最小单元。强化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获取政策信息,定期跟进惠企政策兑现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六)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两个健康”平台、“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延边州工业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完善助企服务载体建设,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拓展多元增值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助企服务体系。完善州、县(市)两级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七)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以政务新媒体为抓手,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推广,进一步提升“网办”普及效果,推动我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达到65%。持续梳理与群众密切的生活缴费、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热点便民服务,分批次接入吉事办“城市驿站”专区,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功能,健全问题收集、转办、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方位、深层次地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推动实现同城化、无差别办理。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要精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落实接件、办理等具体任务,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实现跨地区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使省内企业和群众在延边州任意一个政务服务大厅和“掌上办理”均能享受到无差别的办理服务。加大对“省内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服务网、吉事办、办事大厅公告栏等多元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运用“省内通办”服务,切实增强办事便利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再由企业和群众提供”为目标,分批次梳理州本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场景,推动涉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通过系统共享、线上核验等方式实现“免证办”、极简办、一次办,有效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让“免证办”成为政务服务新常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紧密结合延边州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围绕旅游经济发展,聚焦民生和民族地区特殊需求,探索推出具有延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持续抓好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机制优化,提升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外籍人才政务服务。根据需求为企业人员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服务,为所有企业外籍专家“缩短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设立移民事务中心,开设“涉企专窗”,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创新“民族语言+跨境咨询”特色服务模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障碍语言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与包容性。依托珲春、图们重点口岸城市,探索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咨询预约服务,破除地域和语言障碍,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便利化。借鉴珲春“政务AI百晓生”创新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新模式,激励全州各县(市)积极探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政务服务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服务实效。根据县(市)实际需要,州级提供数据仓和算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推动接诉即办多元共治。强化诉求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细化派单、优化流程、加强培训、规范答复,提升答复质量与服务温度,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延边“12345”热线APP升级,为州直部门提供诉求数据,助力精准分析研判,推进“未诉先办”。借助“东北超”赛事跨区联动机制,结合《跨区域协同服务事项清单》梳理2大类、16小类、289条服务场景,依托知识库实现政策更新与标准化应答,确保跨区域政务服务便民诉求处置高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精准的要素环境(十五)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实效。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旅游、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聚焦延边黄牛、人参等特色产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释放数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效应。〔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统筹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提前完善电网配套,增强电网转供与自愈水平,依靠技术手段筑牢供电保障。对160千瓦及以下民营企业实施低压接电零投入,严格落实办电限时办结机制。强化政企数据互通共享,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包保服务,主动靠前、高效送电。聚焦企业和居民在生产经营与生活中的气、水能源保障需求,着力构建智慧化的能源服务体系。企业端推行“水气联办”一站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限,降低能耗成本;居民端推广智能远程管理,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同时,加速老旧管网改造,完善应急储备体系,确保极端天气下供应不间断。〔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延边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七)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用。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完成本地化“一张图”系统数据汇总和信息整合工作,解决项目落地缺乏精准空间指引、合规审查周期长等问题。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为各类重点项目提供精准高效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实施“标准地”改革。组织开发区在拟出让区域完成多项评估,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目审批部门按“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机制,对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类)的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并联办理,将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地震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九)优化金融要素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首贷户培育,精简申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线上线下融合,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融资可得性。充分发挥“信易贷”银企对接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产融对接机制,探索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数局,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规范企业“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指导各县(市)持续开展“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好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针对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需求,全年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开展“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服务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健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州参保职工的全覆盖,参保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营造诚信的信用环境(二十三)健全政务失信治理与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账款案件前端化解机制。通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每月通过“12345”热线工单、“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筛选获取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府拖欠账款案件信息,建立案件预警清单,及时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相关案件通过非诉渠道前置介入化解,从源头上压缩纠纷产生空间,严防新增政府拖欠账款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四)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提示。结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对存在高频失信风险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信用修复服务清单,提供修复路径指引、材料准备辅导及相关政策咨询,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民族语言服务。全面推进信用修复“零跑腿”服务,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可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和来回跑动。通过主动干预、精准辅导,做到风险早识别、问题早处置、信用早修复,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切实帮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市场信誉。〔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五)持续拓宽“信用+”覆盖范围与服务深度。推动信用信息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文化旅游、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区域特色领域创新“信用+”应用模式,构建覆盖“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周期治理闭环,切实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延吉市为试点,建立“信用+文旅”场景化应用体系。在公共信用评价基础上,创新性引入“12345”热线涉旅企业投诉数据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形成涵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模型。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宣传推广,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信用监管“延边经验”。〔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六)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本地+外埠”建筑业企业“同标准、同监管”全覆盖评价。在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信用优良企业提供便利,对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预计评价建筑业企业约300户。〔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营造活力的开放环境(二十七)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推进口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简化审批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提升我州口岸进出境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二十九)提质扩容互市贸易。提升互市贸易发展质量,扩大互市贸易规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模式,持续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六、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三十)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强化政策赋能,抢抓国家大力支持“两新”项目建设有利时机,重点围绕“445”产业发展工程,因地制宜谋划一批扬优势、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大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工作。推广人参产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敦化试点经验,推动平台在全州范围内使用,进一步提升利用数字化手段服务人参种植户、人参企业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二)全面打响延边农特产品品牌。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延边大米、延边黄牛、鲜食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深耕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打造延边大米、延边黄牛、木耳、桑黄等“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矩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围绕游客关心关注的“吃、住、行、游、购、医”等重点领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全域护航 全季护游”工作品牌,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明码标价、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和宣传推介,规范市场、提升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安全有序产业生态。优化景区导览标识与智慧服务系统,提升游客游览便捷度与体验感。加强一线服务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文明引导与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四)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加大对州内重点文旅企业、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信贷投放,支持周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等小微企业、农家乐、农户纳入优先支持对象,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分行、州内各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七、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三十五)以更大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更好平衡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服务与监管,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延边定位,统筹政法力量,迭代升级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惠企利企措施,激活法企联动服务效能,彰显政法系统重商诚意。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有效释放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常态化推进刑事挂案治理,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政务服务,保护公平竞争,包容审慎监管,让企业在延边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更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三十六)宣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依托政府网站、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专栏,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线下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园区、进大厅、进社区”活动。组织全州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纳入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效、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应联尽联”原则,统筹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率及跨部门任务免打扰率。以“双随机”监管为手段,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区域交流合作与全链条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吉字号”及延边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权假冒犯罪,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九)建立“‘延’途有法”法律服务机制。组建“‘延’途有法”服务团队,为50家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精准破解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难题。健全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与监督制约体系,持续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十)完善问责追责免责机制。将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列入重点调度事项,紧盯企业诉求,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理反馈闭环流程,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乱象。〔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任务推进、跟踪评估和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驻延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2026-06-24
  •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推进数字吉林建设,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数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数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应当在产业数字化改造转型、数字产业培育、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领域省际交流合作,加强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融合发展应用等机制对接,发挥大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数据处理与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研究,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鼓励科研机构、大数据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市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制定数据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实施,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保障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和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加快推进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务、金融、交通、能源、电力等重点行业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数据应用、产业等发展需求,优化数据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物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融合协同发展,鼓励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林草、安全生产、智能家居等领域的特色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道路控制区、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协同推进公共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平台,引导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鼓励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和网络配套能力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外网的应用,支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形成热点地区多网并存、边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移动通信网络格局,结合实际推动农村公共移动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能源、市政、交通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全省政务云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基础性、公共性政务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推动整合各类政务云平台,逐步实现全省政务云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合服务,为全省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网络、云安全等云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覆盖范围。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共性办公应用,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个人数据是指载有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使用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公共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第二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存周期管理,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整合共享与开发开放。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七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共享清单、开放清单。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内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向省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汇聚本部门、本系统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并统筹本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或者删除。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应访问权限。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可以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申请人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第三十六条 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授权条件、授权范围、运营模式、运营期限、收益分配办法和安全管理责任,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营公共数据。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规范企业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促进企业数据科学管理。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合法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开发能力的企业进行企业数据开发,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化利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提升行业数据化水平。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企业数据,不能通过共享等方式无偿获取的,可以申请通过采购获取。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企业数据的采购工作。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转移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补充;发现个人数据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可以依法申请删除。第四十二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数据,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得过度处理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处理过的个人数据重新处理时,应当重新取得本人同意。第四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使用者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大数据产业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引进大数据骨干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在基地、园区的融合应用。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发展场景和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经济作用,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并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应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引导生成积极健康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促进产业间合作联通,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集成创新,构建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间的合作联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发展大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大数据业务剥离重组,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服务能力。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升级,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能源行业融合,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数字化转型,加强能源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支持清洁能源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能源生产、消费等全产业链工业设备,汇聚全省电、水、煤、气、热、油等多种能源数据,加快智能调度、能效管理、负荷智能调控等智慧能源系统技术应用。鼓励开展电站、电网、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升级,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推进新型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当地产业特色优势,推动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加快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应用,引导智能农机装备投入农业生产,加快构建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的应用,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和推动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培育旅游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推进景区电子地图等智慧化服务,推动旅游场所与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发展基于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沉浸式旅游体验、消费内容,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新电商全产业链应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引导、促进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相关业态发展。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培育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与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建设,促进全产业链线上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境电商生态构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加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服务商培育力度,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全生命周期服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发展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汽车、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光电、石油石化等重点产业领域结合数字技术进行升级改造,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引导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便捷服务能力。推进智慧监管,加强对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提高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促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社会化开放利用。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推动数字动漫、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特色文化数字化发展,萃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元素和标识。推动发展数字文化贸易,鼓励拓展数字文化产品的海外市场。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打造数字化社会治理新模式,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推动发展智慧教育,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智慧医疗,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动智慧社区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大数据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推进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打造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第五章  产业生态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快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市场运营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制度规则研究,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有序流通,依法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登记制度。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和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统筹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评价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要素分享收益的可行方式。第六十五条 建立数据要素价格机制,有偿使用的公共数据由政府指导定价,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依法自主定价。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六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服务,提高数据交易效率。第六十八条 积极发展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支持大数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为科研人员、大学生在大数据产业创业就业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大数据产品应用提供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类项目和创新研发类项目,通过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落实降低企业土地使用成本的相关政策。第七十五条 对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机房用电纳入大工业用电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保障数据中心项目的电力供应,并支持相关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搭建大数据研究平台、产业联盟、创新创业平台、产业学院等方式,推进大数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融合,推动大数据产业研发、投资、孵化一体化发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大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机制,依托大数据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大力引进域外人才,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和数字工匠培育,注重引进培养人才团队,为其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人才政策规定落实激励措施。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快大数据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培养大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领域专业人才。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维护数据安全。第七十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指导督促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数据目录,组织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等更加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系统、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第八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八十八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推进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从事跨境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建设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政务信息系统,造成重复建设或者影响共享开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相关工作,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4-01-16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排查和破除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多渠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发布及落实工作。严格执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征集和报送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2.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3.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制度。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公平竞争程序,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部署开展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交叉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组织开展全省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行政性垄断。4.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相关部门可将信用信息作为经营主体参加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助力企业重塑信用。5.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将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挂载到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地各部门订阅使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开展明察暗访,将政府履行契约方面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由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6.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个转企”政策落实,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程提供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依法延续享有原个体工商户相关权益。7.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帮助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8.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增加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灵活满足需求,保持合理流动性。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开展上市培育跃升行动,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推动省内具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广“信易贷”服务模式,引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不断提升信用贷款可得性。9.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于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和企业垫资等情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终身问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利用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转办的线索“即收即办”,纳入台账管理,压实责任,规范处置流程,严格核查处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清欠机制,开展清理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行动,按时序进度完成清欠任务。强化领导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市(州)政府和部门的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绩效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范围。10.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根据规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企业对职称自主评审的实际需求,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继续实施全省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精尖缺”人才职称“绿色通道”等工作。11.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以及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12.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施产业化培育项目,鼓励高校围绕民营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吸纳更多民营企业加入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创建工作,完善政行企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13.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分别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需求、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及时提醒和纠正预算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14.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充分利用省长公开电话“96118”、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热线“12342”,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全流程,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注重审计、巡视、巡察等渠道反馈的涉企问题,构建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推进工商联“两个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政策信息宣传、企业诉求解决、法律维权、金融对接、便企惠企、教育宣传培训、线上调研评议、监测预警分析、会员组织管理等服务,拓宽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全面提升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质效。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5.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在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进行调整,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16.畅通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渠道。完善“吉微企服”小程序,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实时在线收集整理、甄别上报、解答办理、跟踪反馈、办结销号,履行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办结等职责,流转过程实现闭环管理。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17.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建立运行涉企信访和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及时办结。依托“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查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举报投诉线索,一经核实迅速给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督促作出有责处理。18.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准确甄别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充分评估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精准处置涉案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19.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及时处理涉企案件、涉产权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20.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2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紧紧围绕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防止涉知识产权案件有案不立和不当立案。对涉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22.完善监管执法体系。部署开展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东北三省一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23.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重点关注“12315”热线、网络平台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加强涉企收费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24.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管理专家企业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企业实现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25.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启动实施吉林省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培育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吉林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制定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办法,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要求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和保险补偿。26.推动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进校企联合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27.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选树一批“吉林省民营企业数字化典型”。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指导商会、企业创建团体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创建省级绿色制造体系。28.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吉致吉品”品牌建设,开展品牌认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吉林品牌影响力。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加强境外风险防范培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高民营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指导企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加强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培训民营企业提高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能力,加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融资信贷、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工作力度。29.完善民营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和职工确定薪资待遇提供参考。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和职工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开展协商。30.推动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对纳入碳市场民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行动,提升相关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休闲农业星级企业(园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吉林行”系列活动,吸引省内外民营企业参与吉林省兴边富民行动。3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合理设置建设项目招标资格条件,破除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市场准入壁垒。接受保函、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32.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实施“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星耀工程”,引领带动民营经济人士重视、支持、参与党建工作。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推动杨靖宇干部学院申报理想信念教育基地,打造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的“网络课堂”,常态化开展集中教育培训。33.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线上线下举办专题辅导、专题培训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造活力和创造潜能。组织开展企业家日活动,开展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典型,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作用。34.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在全省各级工商联换届及调整中,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政治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35.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发挥青年企业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全面提升我省青年企业家素养。开展“四英”(传承菁英、创业菁英、科创菁英、职业经理菁英)培训,构建多领域多层次培训体系。突出专业化培训和红色教育两条主线,加大对换届后各级新任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以及新一届执常委以上企业家代表的教育培训力度。36.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双向建立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化解难题。完善与民营经济人士谈心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37.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媒体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政策阐释和舆论引导,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等错误言论。38.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倡导社会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39.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打造“吉善·同心圆之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开展“和谐同行”企业培育行动。通过座谈、培训、调研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争做“四个典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调研,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为参与援疆援藏、公益慈善事业及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八、加强组织实施40.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秉承高效集约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41.强化政策的督促落实。大力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工商联要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专栏
    2024-01-16
  • 共:107条